GB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是一部適用于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的通用安全技術規范,以控制紡織品中主要的有害物質和保證人們的基本安全健康為目的。該標準的發布與實施,為我國紡織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提供了統一的技術依據,對于有效地保護我國消費者的健康,規范市場以及提高我國紡織行業的整體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該標準屬強制性國家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境內投放市場的所有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其實施范圍和力度對紡織產品的生產和流通領域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GB18401-2003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我們注意到,目前有不少生產企業和經銷單位對該標準的要求還不夠清楚或還不夠重視,有些機構對標準的理解還不夠準確甚至有誤解或曲解,還發現有些機構舉辦宣貫班時對標準條款解釋有誤。這給該標準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作為該標準的起草單位,就實施GB18401過程中反映較多的問題做出以下說明:
1. pH值范圍放寬的問題
該標準第5.1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表1中注a規定:“后續加工工藝中必須要經過濕處理的產品,pH值可放寬至4.0~10.5之間”。此條注是關于pH值范圍放寬的規定,主要是針對紗線和面料等中間產品。通常,對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已不存在后續工序的問題,因此,此條對市售最終產品不適用。
2. 本色產品色牢度
一般色牢度是針對染色、印花、或色織(由染色纖維、紗線織造的)產品而言。該標準考核色牢度的目的,是擔心染色牢度不佳時,染料會從紡織品轉移到人的皮膚上,在細菌的生物催化作用下,成為人體病變的誘發因素,造成對人身健康的傷害。本色產品因并未經過染色,不存在染料轉移問題,因此可不考核色牢度。對于本白產品容易理解,對于自然色的彩棉、駝毛(絨)、兔毛、彩絨等制品,其色彩來自于天然色素,還沒有其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報道,因此色牢度可不作考核要求。
3. 洗滌褪色型產品
該標準第5.1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表1中注b規定:“對洗滌褪色型產品不要求”。洗滌褪色型產品主要是指還需要后續濕加工、而在加工中還有退色要求的產品。如,某些牛仔布、水洗布、砂洗布等,這些面料一般在加工成服裝后還需經水洗、磨擦等處理,以使其達到一定的顏色外觀效果,對這樣的產品則不考核色牢度。
4. 產品類別符合性標注
該標準第5.3條規定:“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它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
此條是產品符合性的標注要求,要求必須標明產品符合的類別,這點應引起生產和經營企業的重視。該條規定有利于用戶和消費者的選擇,并明確了對產品符合性類別的判斷依據,有助于減少市場糾紛,有助于減少執法中的隨意性,更重要的是標識清楚可減少企業的損失。
特別要強調的是:標注的目的是在于要求產品符合標準。在實際執行標準時,不能完全以有無標注為依據判斷產品的合格與否,重點還是要看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尤其是對于用途明顯且已達到相應要求的、或產品質量已達到A類要求的產品,有無標注不應成為產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據。
產品符合性的標注最好與使用說明的內容標注在一起,可以標在產品的包裝上,也可以標注吊牌或標簽上。用規范的漢字,字跡清楚,不得手寫或涂改。嬰幼兒紡織產品應標注“嬰幼兒用品”。其它產品可以標注為“GB18401 A類”、“GB18401 B類”、“GB18401 C類”,或“安全類別 A類”、“安全類別 B類”、“安全類別 C類”,或“A類”、“B類”、“C類”。
5. 標準實施
該標準第8.1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紡織產品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技術規范。不符合本技術規范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本條重點是要求企業自覺執行標準。由于紡織產品屬危險程度不大的產品,目前,國家還沒有對紡織產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或認證。制造商或供應商可以提供產品合格的有效證明、或根據經國家認可授權的實驗室檢測結果聲明產品合格,也可以由公正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認證,以證明產品合格。
為保證產品符合標準,至少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或控制:
— 生產紗線和面料的企業要對工藝把關,選擇低甲醛或無甲醛助劑、不使用禁止的偶氮染料;對工藝進行改進,提高產品的色牢度。
— 縫制加工企業要對來料進行控制,建議要求面料和輔料的供應商提供合格證明,一般情況下還應對進料把關自檢。
— 要摸清現存產品的是否符合標準。如果不符合,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合格產品的處理,以保證過渡期結束后所有產品合格。
6. 實施監督
該標準第8.3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紡織產品質量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國家實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是強制性的行政措施,通過對生產或流通領域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判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從而揭露產品的質量問題,并采取強制措施,責成企業提高產品質量,達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7. 產品認證
該標準第8.4條規定:“本技術規范如涉及產品認證等工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目前,國家還沒有對紡織產品實施強制認證,但可由國家認監委授權的認證機構實施紡織產品的自愿性認證。為了配合GB18401-2003的實施,經國家認監委批準成立的中紡標檢驗認證中心有“符合國家紡織產品安全規范”的認證項目,是對服用和裝飾用紡織品及紡織制品,包括紗線、面料、制品和服裝等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認證。通過認證的產品可獲得專用認證標志和認證證書,證明獲證的產品符合GB18401- 200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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